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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浏览次数: 日期:2020-08-15

第二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条 所有单位均实行门前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保持经常性环境整洁。

第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随地吐痰、便溺和乱丢烟蒂、果皮、纸屑等;

(二)不准乱倒污水、固体废弃物和粪便;

(三)不准从楼内向外抛撒废弃物;

(四)不准在街路上冲洗车辆;

(五)不准在城市道路上堆存煤、土、废品等杂物;

(六)不准在中心市区(按《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范围)饲养家禽、家畜。经批准饲养的科研用动物和警犬、猎犬除外;

(七)不准在中心市区焚烧垃圾、冥纸、冥钞;

(八)不准在出殡途中抛撤纸钱、纸花等;

(九)不准不带粪兜的畜力车进城;

(十)不准将车内废弃物随地抛撒。

第十二条 车场(库)的场地和进出口路面应进行铺筑,车辆应经常清洗,保持干净。装卸货物,应做到车走场地净,运输散体、流体物资的车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不得沿途飞扬、散落、洒漏。造成污染的,由当事人自行清理或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代为清理。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做到场地图拦整齐,周围环境整洁;施工暂设和堆放物不得阻碍环境卫生车辆正常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