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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浏览次数: 日期:2020-08-15

第三章 清扫保洁和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街路、住宅小区的清扫保洁,实行划片分工责任制。

城市一、二级街路由环境卫生专业队伍清扫保洁。

其它街路、小巷和住宅小区等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清扫保洁。

单位产权道路由权属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镇及独立工矿区的街路由镇人民政府和工矿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清扫保洁。

第十五条 公园、游园、景点、绿化带由权属单位清扫保洁。

第十六条 农贸、轻工等各类市场及商业摊区、临时摊点由经营管理部门和业主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负责清扫保洁。

第十七条 机场、车站、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的室外公共环境,由权属单位按划定区域自行清扫保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