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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浏览次数: 日期:2020-02-15

第五章 公共厕所和粪便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共厕所应建立厕所卫生管理责任制度,并由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和消毒。

第二十六条 公共厕所统由环境卫生作业部门负责及时清掏清运,不得满溢。

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的厕所、化粪池由产权单位负责清掏清运,或委托环境卫生作业部门清掏清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共厕所内清掏粪便和采集尿液,必须经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清运粪便车辆和工具必须完好,粪罐要严格密封,不得洒漏。